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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務處 | 2017-09-21 | 點閱數: 706

一、依據本局 106 年 9 月 14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60969110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學童視力,避免近視學生度數持續增加,教師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請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如附件)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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