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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林虹均 - 教務處 | 2017-03-22 | 點閱數: 48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6 年 3 月 10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60007147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確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落實體育教學,不得將體育課程時段,調整實施其他課程教學,落實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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