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府法規字第1000726663A號令制訂公布
第一條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以獎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
及團體。
第二條 本法獎勵事項如下:
一、個人獎部分:臺南市(下稱本市)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各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發給志願服務證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最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
之志願服務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個人獎勵:
(一)銅質獎: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二)銀質獎:服務年資滿六年,服務累計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者。
(三)金質獎:服務年資滿十年,服務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