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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 下學期 重要日期

重要 謝岱洋 - 學務處 | 2019-06-26 | 點閱數: 1109

近來教師不當管教事件頻傳,請務必落實宣導正向管教相關規定,恪遵「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嚴禁體罰。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應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其身心之侵害,且「教師法」第 17 條明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因此教師更需以教育專業輔導管教學生。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摘要如下:

(一)體罰定義: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而為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例如:打耳光、打手心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交互蹲跳、半蹲…等。<第二條>

(二)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第十三條>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請參考一般管教措施,例如: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靜坐反省、站立反省等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公然侮辱、恐嚇、侵害學生財產權(如罰錢、沒入學生物品…)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第十六條>

(四)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女性師長行之。<第二十二條>

(五)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第二十三條>

(六)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倘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並應列入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依據。<第三十六條>

三、為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請所有教師務必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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