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詳如附件,修法重點提醒如下: 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教師,倘有下列情事,自即日起,應由各服務機關學校依權責核准(如認定有疑義,得組成諮詢小組),並函報本局備查: (一)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 (二)延長留職停薪。 (三)提前回職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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