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截止收件日期 5/2(五)下午 16:00 前,如於送件截止後獲得之獎狀,請於5/24(五)前向註冊組申請補件。
2.『比賽類別』依獎狀頒發(發行)單位為判別依據。非由學校報名參賽的獎狀,因不易進行判定,請附參賽簡章及秩序冊。
3.第一大類規定係指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4.第二大類規定為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計分上限為10 分
5.全國性比賽以五個縣市以上參加為認定,餘則歸為市級比賽。
6.市級比賽若參賽隊伍少於八區、十二隊(人),則降為區域級認定。
7.團體獎項一律折半給分。
8.若遇獎狀缺少關防或當次比賽政府機關文號,則不計分。
10.體育獎破大會紀錄不另行計分,避免重複給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教務處註設組美磬老師 06-271902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