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四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 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 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第八條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 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 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 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第九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