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年 5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42403 號函辦理。
二、有符合下列說明事項者,請即日起至 10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4 時前至教學組填交相關資料,說明事項如下:
(一)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惟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案補助範圍。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 105學年度聘期內,參加 105 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
(三)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
三、旨揭紙本填寫資料如附件,請有符合申請補助老師下載並填寫相關資料,於106年 5 月 10 日前至教學組填交相關資料。
四、請符合申請補助老師依期限內申請辦理。